案例展示

王某与中国某某某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理县某某某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TIME:2018-07-30


一、案情简介

 2009年至2014年5年间,王某向中国某某某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某某某公司)下一项目部供应砂石,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未约定价格。王某现持有五张年度采购统计单, 以及汇总形成的清单计六张。清单内容明确了砂石数量,供货方有一部分王某签名,另一部分加盖有王某私自找人刊刻的公章,六张清单均有采购方项目部印章。因与某水电公司的招投标文件、合同等约定砂石为“甲供材”,某某某公司认为涉案砂石系受某水电公司委托而向王某所接收,并称已与该公司就涉案砂石办理确认手续,因未与王某建立任何形式的买卖关系,不应当向王某支付货款。王某与某某某公司遂形成纠纷。一审中,某某某公司申请追加某水电公司为被告参加诉讼,某水电公司答辩人称,未履行提供砂石的义务,与某某某公司就涉案砂石确认手续是个别工作人员未经授权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典型意义

1、王某持有的六张清单供货方名称不统一,如何证明王某是六张清单的供货方,是适格的原告。

2、某某某公司否认与王某未订立有书面合同,甚至也不能证明口头约定,如何认定双方建立有买卖合同关系。

3、某某某公司既否认双方口头约定砂石价格,又对王某提交当地造价站公布市场价格信息不予认可,且该价格信息指向的砂石型号无法全部与涉案砂石对应,砂石价款如何确定。

三、代理思路

1、王某私自刊刻公章系违规行为,但公章显示的名称未进行工商登记,且该名称与王某经营有砂石场地点密切关联,另供货方加盖的公章下签名人员与王某密切关联,有关签名人员证明王某系供货方。因此,六张清单供货方是王某,王某是适格的原告。

2、六张清单系双方认可并反复使用的交易习惯所形成,其内容均明确了供货方、收货方主体及相互的关系,载明了物品名称即砂石以及数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的规定,双方买成合同关系成立。

3、王某向法庭提交某某某公司因收取钢构、水泥等向某水电公司出具的《收条》五张,证明某某某公司收取“甲供材”时的交易习惯。该交易习惯与王某向某某某公司供应砂石时,与形成六张清单的交易习惯不同,证明涉案砂石不是“甲供材”。

另,某某某公司向某水电公司出具涉及钢材、水泥几千、几万元的“甲供材”的《收条》,尚且除工作人员签字外,还加盖项目部公章。而与某水电公司就涉案砂石办理确认手续涉及金额共计二千余万元,仅有个另工作人员签字。因此,该确认手续的形成明显与五张《收条》显示的交易习惯不符,无法达到证明涉案砂石系“甲供材”的目的。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六十二条规定:在合同中未约定价款或约定不明确,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某某某公司既否认双方就砂石价格达成的口头协议,又对王某提交的砂石市场价格信息不予认可。王某遂向法庭申请按市场价格通过司法鉴定确定砂石价款。
    四、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某某某公司向王某支付砂石款6 666 81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利息从2015年1月3日起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某某某公司不服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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