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展示

刘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TIME:2018-08-08

一、案情简介

    2016年7月,刘某与乔某通过中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乔某将位于成都市锦江区华润路的房屋以412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刘某,刘某应在2016年9月16日或之前支付定金10万元,刘某在2016年10月30日前将首付款114万支付给乔某,剩余购房款288万采用按揭贷款方式支付。并约定双方于2016年10月31日之前至成都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网签及产权递件、取件手续。当日,刘某向乔某支付了定金10万元。后,因房屋价格上涨,乔某以其他借口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


二、代理思路

    乔某就此事委托律师处理,律师接受委托后,于2016年10月31日按照合同约定地址向乔某发出《律师函》,告知委托人已经筹集足够的资金支付约定的首付款,要求乔某在15日内同委托人共同前往办理结案还贷解压手续。乔某收到律师函后未作任何回复。2016年11月21日,律师再次向乔某发出《律师函》,告知鉴于乔某的违约行为,决定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而后,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双方的合同已经解除并要求被告人双倍返还定金。


三、判决结果
    锦江区人民法院最终了支持律师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解除、乔某向刘某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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