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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受贿案,律师成功辩护获缓刑

TIME:2017-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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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案情简介
      2014年至2016年,被告人吴某某在担任某某公司后勤管理部长期间,利用其负责生产管理、生产协调的职务便利,接受某某公司负责人李某的请托,为李某承包业务提供关照,多次收受李某所送财物共计290000元。
      二 辩护思路
      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到看守所会见,详细了解案情。律师认为某某公司是国有控股公司,非100%的国有公司,吴某某一直是公司基层人员,无证据证明吴某某系受委派而从事公务,根据《刑法》第93条的规定,吴某某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不应以受贿罪论处;吴某某符合自首的相关规定,构成自首;吴某某系初犯,且在案发后退出全部违法所得,真诚认罪、悔罪。综上,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三 辩护效果
      最终,合议庭认定被告人吴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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