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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某挪用公款案,律师成功辩护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TIME:2016-12-08
    一案情简介:
    某去检察院指控季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挪用公款50余万元供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且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挪用公款。
    二辩护思路:
    律师认为,被告人季某并非擅自故意将公款挪作他用,其主观上并不是要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因此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条件。被告人季某之行为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被告人季某的行为不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情形。被告人季某在主观上始终认为其借款是给某某厂、是供其他单位使用,并非供自然人使用。退一步讲,即使本案被告人季某的行为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也不属于进行营利活动的情形,更不属于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情形。本案实际属于“单位负责人为了单位的利益,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的情形,按照《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不应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季某以其所在机关的名义与某某厂发生的借贷行为是一种合法的民事借贷行为,且被告人季某个人没有谋取任何好处和利益,反而其行为具有公利性。故律师认为,本案应属于民间借贷行为,不宜作为刑事犯罪追诉。
    三辩护效果:
    一审法院在审理后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判决被告人季某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028-85332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