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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受贿案,律师成功辩护将受贿金额从300余万降至30余万元

TIME:2016-12-08
      一 案情简介
      被告人黄某某于2009年至2013年担任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副行长。期间利用其担任副行长主持工作的职务便利,在贷款审批、发放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乔某某、李某某贿赂人民币共计人民币300余万元。
 
       二 辩护思路
       律师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黄xx所在单位既不是国有公司,本人也不是受国有公司委派,其主体应属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指控黄某某收受李某某人民币300万余元与事实不符,杨某的银行卡上没有反映出收到李某某其中的最后一笔款25万余元,并且黄某某将实际所收的款按事前约定分给了张某某129万元,应从指控的数额中扣除。其收取“好处费”的行为是黄学平出于私人关系帮助李某某联系周某并促成了贷款,而周某与黄某某不是同一银行职员,更不是上下级关系,黄本身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李某某贷款谋利,其收受李某某款只能认定黄某某违反了金融纪律和制度,不能作为犯罪对待。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三 辩护效果
       最终,合议庭认定被告人黄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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