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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刑法减刑的条件

TIME:2017-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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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减刑的前提条件:只能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减刑。
  (1)对于死缓依法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虽然实质上减轻了刑罚,但不是第78条规定的减刑。刑法第50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2)附加刑的减轻也不是刑法第78条规定的减刑。例如,在死刑缓期执行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这种附加刑的减轻,与刑法第78条规定的减刑在适用对象、适用条件、适用后果等方面都存在区别。
  (3)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确有突出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78条的规定,对原判刑罚予以减刑,同时相应的缩短其缓刑考验期限。对于缓刑考验期限的缩短,虽然不是刑法第78条规定的减刑,但缩短缓刑考验期限的前提是对原判刑罚予以减刑。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 1/2,相应缩减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低于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2个月,判处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不能少于1年。
  减刑分为两种:
  (1)可以减刑:具备一定条件时,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减刑。
  实质条件:
  (一)犯罪人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四个方面的情形:认真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对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要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对罪犯申诉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应当一概认为是不认罪服法。
  (二)有立功表现的。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2)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3)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4)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5)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
  (2) 应当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时,人民法院应当减刑。
  实质条件: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立功表现(可以减刑)
  1、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2、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3、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4、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5、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减刑)
  1、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2、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5、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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