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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期限

TIME:2016-09-22
      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  
由于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这两种强制措施在实际执行中一旦被采取就难以撤销,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长期受到限制,无法正常工作、学习和生 活,不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既不利于案件及时终结,也不利于打击犯罪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有损于法制的权威和严肃性。为此,本条第1 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六个月。"这个期限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 察院和公安机关分别计算的最高期限。  
取保候审是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动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但是这种限制还是很宽的,只是不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保证随传随到,不得妨碍 办案,对其正常生活并无影响,取保候审期限相对长些,不会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这种规定有利于与犯罪作斗争。刑事诉讼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包括侦 查、起诉、审判等诉讼阶段。如果公、检、法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累计不得超过12个月,则取保候审期限较短,不足以保证有充足的办案时间。 如果该期限是指三机关累计的期限,实践中也不便于操作,三机关之间如何分配取保候审期限的问题无法解决。如果前一机关将取保候审的期限使用完毕,后一机关 就无法再继续使用,这实质上是剥夺了后一机关使用取候审的权力。因此,本条关于取保候审期限的规定是指公、检、法三机关每一机关有权决定取保候审的期限各 为12个月,不是指三机关累计的期限共计12个月。根据这一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案件,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后又被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累计计算,不能重新计算。 

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案件移送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对于需要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取保 候审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已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依 法对被告人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重新计算。  
监视居住的时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监视居住对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限制比取保候审严厉,在时限上规定比取保候审短些并不影响侦查活动的开展。而且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只要尽职尽责,在6个月的期限内通常能完成对案件的调查取证、审查起诉、法院审判工作,作出相应的处理。从另一方面来说, 规定监视居住的期限为6个月也有利于促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抓紧时间开展工作,提高办案效率,加快办案速度。监视居住期限届满10日前,执行 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决定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这不但可以增强执行机关的责任心,而且也可以督促原决定机关做好变更或者解除强制措施 的准备,防止监视居住超期限。此外,决定机关在接到通知后,对于是否解除监视居住以及应当作出何种处理还需要一段时间的准备。通知决定机关的形式,一般情 况下口头通知、电话通知即可,对于一些特殊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监视居住的案件,也可以采用  法律文书的形式通知。   
二、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保证其不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因此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 间,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继续进行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工作,不得不断。另一方面,由于法律规定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法定期限,公安司法 机关应抓紧有限的时间进行工作,以便更好地完成刑事诉讼的任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后,应当积极开展侦查活动,收集证据,而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并且,如果在侦查过程中收集到 了新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证据,则应当对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作出变更或者解除。监视居住限制犯罪嫌疑人的活动区域,是一种比较严厉的强制措 施,但公安司法机关不能因此就放松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更不能中断对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使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三、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解除  
本条规定,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据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下列情况下应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1.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应立即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恢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  
2.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法律规定的期限具有约束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应当自觉遵守。一旦法定期限届满,必须立即解 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限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并有义务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 位。 人民检察院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检察长决定。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 并向犯罪嫌疑人宣读,由犯罪嫌疑人签名或者盖章,有保证人的,还应当通知保证人解除担保义务。解除取保候审时,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取保期间没有违反规定的, 应当通知公安机关将保证金退还给犯罪嫌疑人。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93条规定:"需要解除取保候审的,由原决定机关制作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送达执行机关。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  

在办案实践中,原决定取保候审机关需要解除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时,应当由办案部门制作《呈请解除取保候审报告书》,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后,制作解除取保候审的决定书、通知书,并且及时通知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由派出所通知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在《呈请解除取保候审报告书》中首先要用 简练的文字阐明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的理由、依据以及取保候审的时间、保证人的情况,如果是以保证金担保的,要说明交纳保证金的数额。然后根据犯罪嫌 疑人的不同情况,阐明解除取保候审的理由和依据。解除取保候审的理由要根据嫌疑人的具体情况进行叙述。因撤销案件而解除取保候审的,要说明撤销案件的理 由,如案件事实已经查清,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或者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等,因对犯罪嫌疑人作其他处理(如劳动教养、少管等)而解除取保候 审的,要说明案件事实已查清,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虽然不构成犯罪,但依法已作其他处理等。对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负责人批准解聊取保候审的,应当 制作《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并通知执行取保候审理的派出所。(文章出处:四川省律师协会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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